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校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校园交通倡导安全有序、文明礼让、绿色出行。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实行区域性“人车分流”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
第五条 根据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
(一)教学区、学生活动区的道路设为禁行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
(二)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确有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设置为限行道路,实施限时、限速管理,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主要活动时间重叠,通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未设定停车区域的,临时停放时应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禁止乱停乱放。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调整通行范围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
第九条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或占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与消防通道。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报保卫处审批。
第三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入校查验制度,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
(一)本校教职工机动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由教职工向保卫处申请并由保卫处将车辆信息录入电子门禁系统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外来人员机动车可通过学校访客预约系统报备审批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燃油车、电动汽车、摩托车)入校,本校师生员工的非机动车实行人车实名登记,需向学校物业公司申请办理出入卡,凭卡入校。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遵规泊车。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严禁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压线行驶、越线超车和阻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十五条 禁止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十六条 经学校许可进入校园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的工作车辆,需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并服从安保人员指挥。
第十七条 如遇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天气或学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时,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本校教职工可在物业安保人员指引下临时将车辆停放在校园内部分开放区域。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车辆停放过夜(学校公务车除外),不得占用专用和公务车位。特殊情况(如因公出差)需要停车过夜的,至少提前一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报备,并在出差返校后第二天将车辆驶离校园。
第四章 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规车辆进行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内人员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将其违规行为报送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物业安保部门将对首次违规车主(驾驶人) 进行口头提醒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规,锁车不少于24小时,并向违规车主(驾驶人)和其所在部门发放违规通知单,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违规,1个月内禁止违规车辆和违规车主(驾驶人)驾驶其他车辆进入校园;第四次违规,一年内禁止违规车辆和违规车主(驾驶人)驾驶其他车辆入校。
第二十一条 经提醒和教育后,仍然违规停放且停放超过15天的车辆,学校将进行拖车处理,处理过程中造成的车辆受损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只提供有限车位停放车辆,不负责车辆丢失、车辆受损和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如有则由车主(驾驶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下车库暂未达到停放电动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禁止电动汽车停放。私自停放的,如车辆发生自燃等意外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自行负责或赔偿。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学校保卫处或物业安保部应维护现场秩序,积极救助、引导事故当事人,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海医〔202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