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依靠师生、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建立层层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部)设3-5人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机关各处室、各二级学院(部)所属教研室、实验室设安全委员;学生班级设安全委员。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人员出入管理
(一)各门岗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和24小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保管、维护好安保器材、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设备,保障人员的出入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
(二)师生员工持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三)校外人员来访,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可通过访客预约系统或相关部门申请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离校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自行来访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经外事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离校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国内、外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海口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事先应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及学校外事部门申请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
(六)外单位因教学、工作、会议、考试等借用学校教室、场地进行活动,需事先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且按规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内随意行动以免影响教学秩序。
(七)严禁非工作人员在门卫值班岗位逗留或寻衅滋事。
(八)严禁任何人带宠物、动物进入校园。
第五条 车辆出入管理
(一)门卫值班人员做好外来车辆登记,及时疏导机动车辆有序出入,防范发生意外事故。
(二)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需减速慢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需下车推行。
(三)未经保卫处同意,校门口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第六条 物品出入管理
(一)师生员工私自携带学校公共物品出校门,应主动出示物品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拉运公共物品出校门,需持物品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门卫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所有可疑公共物品,对违规携带或盗窃公私财物出入校门的行为,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扣留并送交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因门卫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二)教学、科研等所用危化品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关证件经相关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门卫制度且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而强行出入校园、无理取闹、谩骂、甚至殴打执勤人员妨碍门卫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一)图书馆、报告厅、食堂、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校园安全秩序。
(二)未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经同意举行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含应急预案)。
(三)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在广告栏内;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宣传部、保卫处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悬挂。
(四)校园内在上课、自习、午休和晚寝等时间段,严禁自发组织吹、拉、弹、唱、喧哗、哄闹,严禁酗酒、摔酒瓶和从楼上抛扔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一切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弹弓、弩;未经审批,严禁操作使用无人机。
(七)严禁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准在草坪上打球和进行污染草坪的其它活动。
(八)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
(九)严禁毁坏、爬越围墙。
(十)严禁任何人在椰林湖戏水、玩耍、游泳、垂钓等。
(十一)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二)严禁涂抹、损毁建筑物及一切公共设施。
(十三)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十四)作息时间,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施工或从事产生噪音的工作。
(十五)严禁在校园内露宿。
(十六)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校外人员借(租)用场地进行球类、田径活动、文艺演出等,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私自在校园内进行活动者,安保人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不听从劝阻寻衅闹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外来施工、维修以及来校工作等各类人员,暂住时间在5天以内者,需提前两天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暂住时间在5天至30天以内者,需到保卫处办理学校出入证;暂住30天以上者,需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章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区域管理
第十一条 机要室、财务室和存放易燃、易爆、危化物品、贵重仪器等仓库的日常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专人值班,有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经常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要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建立台帐,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应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及时向所属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及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并抄送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实行岗位目标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本单位(部门)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等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管员(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按《海南医科大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理,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场区域,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起哄闹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损坏公物,不准聚众喧哗,违者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至少设一名消防安全管理员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并设专人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设施、器材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武装保卫部(处)报告;保卫处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和添置。
第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报告厅、食堂、化学药品存放点、配电房和供气设施设备以及各类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立醒目消防标识。
第二十条 校园内需动用明火作业,操作员须持有相应等级动火证,并制定安全措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动用,做到人走火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进行电、气焊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措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清理现场周围及高空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方可作业;在焊接作业时,有专人负责看守,结束后要切断电、气源和火种。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运输、搬运、领取、使用、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野草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刑事治安案件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治安案件发生时,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第一时间向校园值班室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制造、携带和私藏火枪、猎枪、山猪炮、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承担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其未成年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罚款、赔款处理的,罚、赔款由其监护人承担;无理取闹,影响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调戏侮辱妇女、打架斗殴而不报告、不制止,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校校园安全工作,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学校将表彰、奖励:
(一)热爱校园安全工作,积极参与维护校园安全的各种活动,成绩显著者。
(二)模范遵守本《规定》,制止违反《规定》行为,事迹突出者。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敢于向犯罪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治安案件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校园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报请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区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