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是指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海南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促进施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确定施工队伍后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成立项目组,委派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组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并负责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组应协调学校有关单位,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签章,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与指导施工的依据。
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学校项目组负责人主持,召开现场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讨论会,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后,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项目组应要求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分管基建领导审批。
第八条项目开工前,甲方工程师应充分了解施工图纸和现场情况,认真落实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开始全面现场施工。
第三章施工质量现场监管
第九条项目组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并审查其资质与资格。
第十条项目组应检查监理单位人员的在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控制程序开展工作;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对施工单位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第十一条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二十四小时旁站监理制度,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由监理单位组织,每周定期召开施工现场监理例会。并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会议纪要提交学校项目组审阅。
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
(二)检查分析本周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周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三)检查分析本周施工质量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落实投资完成情况;
(五)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项目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单位采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提出的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符合投标预算价格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品质。
(二)建筑材料的进场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验,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按国家对相关材料的管理与检验规范进行复检,必要时在施工完成后还需进行专项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对钢筋、水泥、混凝土、水电材料等进场实施现场取样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如施工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二)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三)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五)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或项目组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领导应不定期到工地视察,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情况,解决现场代表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不断了解和掌握新知识、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配合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及施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上报监理月报,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的规定,自觉接受海口市建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防止、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隐蔽工程及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隐蔽工程、预检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各阶段验收程序如下:
(-)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后续工作隐蔽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后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质量验评记录进行;
3.隐蔽工程的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核查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签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对于基础、土石方和其它对工程造价造成较大影响的隐蔽工程,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确认。
(二)预检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1.预检是对下道工序全过程的质量有主要影响的项目在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预检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参照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进行。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是指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进行;
3.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核查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形成监理评价报告。
4.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由学校项目组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监理、设计(勘察)、质监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参加。
第八章工程竣工与交付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后,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
2.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专用设备系统专项检测评定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
3.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使用指南或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及时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程预验,工程预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工程使用单位参加,预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项目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
第二十七条工程预验收并整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质监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参与验收的各方代表对工程技术文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进行评定,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项目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没有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组负责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办理工程转交手续,转交相应的技术资料,配合对专用设备系统进行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工程交付验收后,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成立保修专班,联系、接待并及时处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保修期满,项目组应组织施工单位对保修到期的分项工程进行回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完成好工程保修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收集资料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经现场代表对工程竣工项目进行审核后,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领导审核,上报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组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相关的配套工程的检查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