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规范劳务报酬征求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变更要求,为规范各类劳务报酬的扣税,现通知如下:
1、启用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删除原来“增值税及附加”的内容,并在表格左上方 增加“预算项目”的填报内容,表格下方统一填写制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及日期的内容。
2、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适用范围包括:①校外人员(含各类科研学术团队聘请的校外人员);②按《海南医学院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海医学【2020】204号)核定的收入项目直接开支中的校内人员,即收入项目临时外聘人员劳务费、课酬、评审费。
3、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对每次超过800元及以上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4、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从2021年4月1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表》表样
计财处
202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