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更好地保护档案原件、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的基础上,更好地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教计[2007]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范围
凡校外单位及个人利用档案作为凭证,均实行有偿服务。
二、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
1、档案查阅费,每份10元,每增加1份收费2元;
2、复印费:A4纸每页0.5元,A3纸每页1元。
三、收费办法
档案馆所收费用按照《海南医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执行,由资产经营公司提供收据,档案馆代收。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医学院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