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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医办〔2017〕11号关于印发《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等会议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海医办〔2017〕11号

关于印发《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等会议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单位、部门:

经学校2017年5月25日第十一次党委会审定,现将《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校务会制度》(试行)、《党政联席会制度》(试行)、《书记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附件二:《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附件三:《校务会制度》(试行)

附件四:《党政联席会制度》(试行)

附件五:《书记会制度》(试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附件一: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党委对学校改革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学校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水平。

(二)学校党委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中共海南省委和中共海南省教育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建设美好新海南和办好高水平医科大学奋力拼搏。

(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四)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五)学校党委会必须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教育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省情和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校性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上报省委的重要文件,提请学校党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

(三)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决定召开党代会、教代会。

(五)严格贯彻落实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党政群团机构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动、任免、奖惩和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六)审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计划和服务地方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七)审定教学、医疗、科研、师资培训和学生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议定学校机构设置和各级各类人员编制问题。

(九)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对二级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报请中央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或者省直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建议名单。

(十)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经济改革方案、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等有关问题;审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含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经济合作,预算调整和追加开支超过10%以上;其他审批权限内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议决的开支。

(十一)决定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外事工作等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议定纪检、监察工作,工会、妇委会、计划生育办、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十三)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向党委请示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十四)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的问题;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要求和程序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校长、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会议议题。

(三)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分管的党委委员应当事先与职能部门充分协调,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征询各方意见后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公示、听证。

会议所有议题和材料都应在24小时前下发到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保密除外)。

(四)学校党委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根据提交党委会审议的特别重要事项需要,也可以先召开书记会等多种形式进行酝酿,按照书记会议事程序主要进行特别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决议。书记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参加,必要时请党委成员列席。书记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七)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组织部长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出,经分析研判形成初步建议,初步建议经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酝酿,通过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组织部向有关领导反馈,经党委书记审定组织实施,最后提请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对需要票决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党委会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要畅所欲言,各党委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发言要围绕议题,简要明确。党委会对各项议题不能议而不决。对所讨论的问题,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分歧较大的,除情况紧急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不搞临时动议。

(九)党委会决定问题的表决方式,要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1/2为通过。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十)召开党委会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

(十一)学校党委会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再由分管学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各位党委委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党委会意见。

(十二)党委会研究特别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议题。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提出议题。学校各院、系、部、室和各直属机构上报议题。上报的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受理。

2.审定议题。党委办公室收到议题后,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校长、副书记审定。

凡提交党委办公室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对于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事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议题申报部门(单位)与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议题提出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查;

(3)需学校协调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形成报党委会审议的书面意见;

(4)在相关校领导之间进行沟通、酝酿,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分管提出议题部门(单位)的校领导负责;

(5)经协调后对议题仍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和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裁定是否上会。

3.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材料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准备。校领导提出议题的,由校领导交待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会议材料至少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可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会议议题汇报。党委会审议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5.会议讨论。会议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时,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校领导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编写纪要。党委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学校领导签发。

(十三)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1.会议通知。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2.会议记录。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相关记录、录音要保存完整、记录真实,记录人、保存人应对内容承担相应《保密法》规定的责任。

3.党委会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催办,定期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书记或副书记。

第四章 议事纪律

(一)党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学校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

(二)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工作分工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

(三)在党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背党委会决议的言行。

(四)严格遵守党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五)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由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2006年5月22日学校党委印发的《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海医办[20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为健全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和决策。

(一)坚持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互动体制,以辐式领导、塔型管理、网状监督为基本内涵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除按有关规定必须保守秘密以外,坚持公开透明,民主治学,依法治校的原则。

(六)坚持在法律和法规内活动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会以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审议提请学校党委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方案;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的建议方案;

(四)审议重大经济改革方案、重大基建规划及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半年资金收支计划。

(五)审议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六)审议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处罚;

(七)审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八)审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九)审定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十)审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成员;

(十一)审定外事交流与学术交流工作,审定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及合同、协议,涉及国资管理、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

(十二)审定教学科研、基建后勤、国际交流、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或其他重要问题,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请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十三)审定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投资(含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基建维修、会议开支、物资采购、图书采购及购买其他服务等开支、经济合作等。

(十四)审定超过5%(含)且低于10%(不含)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预算调整和追加开支及其他审批权限内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议决的开支。

如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十五)审定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以及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事项;

(十六)审定通过、修改和废止由学校行政制定和公布的规章制度;

(十七)审定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教务、科研、研究生管理、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党办、校办及人事、国资、基房、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属附属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参会,议题申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安排教职工监督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列席。办公会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议题。校长、副校长提出议题。学校各院、系、部、室和各直属机构上报议题。上报的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议题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受理。

2.审定议题。校长办公室收到议题后,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对于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事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议题申报部门(单位)与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议题提出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查;

(3)需学校协调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形成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书面意见;

(4)在相关校领导之间进行沟通、酝酿,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分管提出议题部门(单位)的校领导负责;

(5)经协调后对议题仍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和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校长裁定是否上会。

3.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材料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准备。校领导提出议题的,由校领导交待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会议材料至少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可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会议议题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5.会议讨论。会议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时,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校领导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编写纪要。校长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签发。

(四)校长办公会会务由校长办公室承办。

1.会议通知。校长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2.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

3.会议记录。校长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纪律。列席校长办公会的部门(单位)一律要求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通过校长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出席、列席校长办公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列席校长办公会的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了解会前牵头部门(单位)征求本部门(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校长办公会上发表与本部门(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出席、列席校长办公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或将无线电通讯工具调整到静音状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资料收集。校长办公会资料(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

(一)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认真执行。

(二)实行重要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学校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反馈执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

校务会制度

(试行)

按照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任务要求,为了确保学校申博、更名、审核评估等重要涉及我校转型升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党委主要领导的提议,经2017年5月25日第十一次党委会通过,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校务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由校长主持。

二、各院(系)部教研室主任(负责人)以上人员、机关各部门科级以上人员(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管理中心)、二级党组织书记、校本部非学生党员的党支部书记、直属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为校务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其他人员参加。邀请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三、校务会每两周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三下午3:30,遇法定假日,另行安排。必要时,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校务会,会议参加人员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每次校务会的内容和议程,为学校各分管校领导部署安排分管职能部门和院系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党办主任和校办主任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履行原干部例会和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职能等。

五、会议议程程序包括:由各分管校领导或必要时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议题,于周一上午将相关议题上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经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后,于周二下午下发日程。

六、由党办紧紧围绕会议的内容和议程,负责做好协调沟通等准备工作;校办负责会议场地的布置、安排;组织部负责通知到各机关部门、二级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各二级单位负责通知到本单位要求参会人员。全部参会人员签到、监督和考核由组织部负责。

七、会议地点为多功能报告厅。

八、会议考勤按原干部例会制度执行,会议实行固定座位、固定座签,每次参会情况由组织部在校园网公布无故缺会、迟到、早退人员名单。

九、会议请假由组织部负责,校领导成员请假需向书记和校长请假。

十、参会人员提前十分钟签到完毕,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调到静音或振动状态,会议当中不得私下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附件四:

党政联席会制度

(试行)

一、会议形式

党政联席会是工作交流沟通会,主要听取分管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执行情况汇报,部署下一步工作。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则由书记委托校长主持,以此类推),参加人员为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委员、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含图书馆、杂志社、档案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管理中心)负责人。党政联席会固定在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上午九点开始(非遇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再做另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

1.通报上两周党政各领导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及参加上级会议的精神;

2.安排协调下两周工作任务、活动及相关会议;

3.研究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4.需要领导班子处置的重要或紧急事项;

5.需要学校领导周知的其它事项。

三、会议要求

1.学校领导因事不能参会时,应提前向书记和校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党委办公室请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讨论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时,根据学校领导意见由党委办公室在讨论该事项时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实行固定座位、固定座签制度。

2.与会人员应保证参会的时间和精力,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5分钟赴会;会议期间,手机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会议当中,不得私下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3.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办公室对党政联席会的工作和任务进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校长和党委书记审阅后下发,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办,督办情况也需书面下达。

四、会务工作

1.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录音,相关会议记录及录音在年终经书记审阅后交档案馆建档保管。相关记录、录音要保存完整、记录真实,记录人、保存人应对内容承担相应《保密法》规定的责任。

2.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场地的安排、布置。

附件五:

书记会制度

(试行)

一、会议形式

书记会是书记、校长制度化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好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重要抓手,是针对学校特别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复杂问题决策、上会前的沟通和酝酿,一般由书记主持,校长和副书记参加,党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兼记录)。书记会按照需要提请研究决策的事项,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召开时间。

二、主要内容

1.对学校特别重大问题、特别重要改革措施、个别酝酿按程序和方案无法解决的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交换意见、协调磋商,为党委决策作准备;

2.研究不须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而又不宜由书记或校长个人决定的事项;

3.对特别重大事项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

4.协商解决党政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协调党政关系;

5.通报有关事项。

三、非决策性议题会议程序

1.提出议题。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提出议题。

2.审定议题。党委办公室收到议题后,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党委书记审定。

3.会议材料准备。校领导提出议题的,由校领导交待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会议材料至少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可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会议议题汇报。书记会审议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5.会议讨论。会议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为党委会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四、会议要求

1.书记会一般不对事项做决策。经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后,可作为工作部署和安排,或调查研究,分头开展工作;或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作准备。书记会不能代替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2.学校领导因事不能参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时,根据学校领导意见由党委办公室在讨论该事项时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3.与会人员应保证参会的时间和精力,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5分钟赴会;会议期间,手机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会议当中,不得私下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4.与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书记会讨论内容的保密工作,除授权传达事项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五、会务工作

1.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录音,相关会议记录及录音在年终经书记审阅后交档案馆建档保管。相关记录、录音要保存完整、记录真实,记录人、保存人应对内容承担相应《保密法》规定的责任。

2.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场地的安排、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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