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此实施方案。
第二条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属单位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经其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二级党政群团机构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二级党政群团机构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经复函同意后,方可上党委会议研究: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包括下列情形:
1.提任二级党政群团机构领导职务缺少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
2.提任二级党政群团机构正职在副职岗位工作不满两年,或提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不满四年的;
3.提任二级党政群团机构副职在三级机构正职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
4.提任二级党政群团机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
5.其他突破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
(二)除全员聘任、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或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三)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提拔任用的;
(四)直接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本岗位上提拔任用,或离开该岗位未满一年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第五条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书面报告、征求意见函的内容包括:
(一)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
(二)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
(三)职数配备状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涉及具体人选的报告、征求意见事项,还应当同时附报:
(一)拟调整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对涉及干部提拔的,要同时附报拟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
(三)对第四条第五项的情形,还应当附报拟重新任用干部的现实表现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突破《干部任用条例》及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需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启动前报告工作方案和相关材料至省委组织部。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在接到下属单位的报告事项后,应按有关规定对拟提拔调整人选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履行程序和职数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经研究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审核意见,答复呈报单位,并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九条未经省委组织部答复的报告事项,组织人事部不得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学校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制度,该报告的必须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的要求报告,不准在党委讨论决定后补办手续,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上级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在予以纠正的同时,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附属医院等拥有一定干部任免权限的机构在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概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