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二)坚持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互动体制,以辐式领导、塔型管理、网状监督为基本内涵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除按有关规定必须保守秘密以外,坚持公开透明,民主治学,依法治校的原则。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严格按照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条例》,讨论决定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六)审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七)审定教学、医疗、科研、师资培训和学生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
(十)审定学院经费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等有关问题,审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经济合同,15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事业开支;
(十一)决定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外事工作等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议定纪检、监察工作,工会、妇委会、计划生育办、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十三)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向党委请示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由书记确定。
(二)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会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还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于会前一天发给与会党委成员。
(三)所有重要议题,会前都要相互沟通情况,充分酝酿。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要提前会商,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四)根据需要,可每周召开一次书记碰头会,按照学院党委书记碰头会议事规则,主要进行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决议。书记碰头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必要时请党委成员列席,党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召开党委会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一)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例外。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二)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可请党代会代表、监督委员会代表和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书记请假。
(一)党委会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要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发言要围绕议题,简要明确。
(二)党委会对各项议题应议而有决。对所讨论的问题,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分歧较大的,除情况紧急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党委会决定问题的表决方式,要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1/2为通过。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催办,定期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书记或副书记。
(二)党委办公室在每次书记碰头会中汇报党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一)党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学院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
(二)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工作分工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
(三)在党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一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背党委会决议的言行。
(四)严格遵守党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五)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