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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督查督办制度
作者:党办   发布时间:2011-06-03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学校党委文件、决定和领导指示等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坚持以“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促进工作”为原则,认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上级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现场调研、办公的重要议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四)学校党委文件、函件,党委会议纪要,党委办公室文件明确和安排的工作和事项;

(五)学校党委会议、书记校长碰头会、干部例会等重要议决事项及工作安排;

(六)学校党委领导现场办公指示、交办和批办事项;

(七)学校党委年度工作思路要点明确的事项;

(八)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的办理情况;

(九)学校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机构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室、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积极配合和参与。

四、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各阶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提醒。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五、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党委办公室根据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办理时限,报党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交办:经审定后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对交办单位、承办部门、事项、交办日期、限办日期等事项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书后,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党委办公室沟通。

(四)催办:党委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要的督查督办事项或急件及时催办,超时办理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五)办结:对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要提出办结意见,送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责任人重新办理,对到规定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责任人也要按时报告原因,请求延期办理。

(六)备案:督办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归档督查督办工作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归档。

六、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一)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凡批示批办意见中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按时报告;属发文明确完成时间限的,按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要立即办理,一般应在3日内办结;对上级领导、学校领导双重批示,办理工作量较大的,一般应在5~7日内办结;确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一般应在10~15日内办结。如若因外界因素不法确定办结时间的,应有下一步的应对措施或说明。

(三)对党委会议、书记校长碰头会议决或通过的事项,按党委会议纪要、碰头会工作任务表的要求,在会议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落实或进展情况。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按交办领导的时限要求完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五)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交办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七)对办理时限在3日内的事项,党委办公室专职督查人员要坚持每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5~7日内的事项,要坚持每隔一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10~15日内的事项,要坚持每三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半个月以上的事项,要坚持每周督促调度一次,直至办复完成。

七、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电话催办。对于日常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办理时限的要求,党委办公室一般采取电话催办的方式进行催办督查,每次询问催办都要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二)书面催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实行书面催办,及时向承办部位发出“催办通知”,要求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三)当面催办。用于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催办,可由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部位,也可以请来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由督查科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学校党委领导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四)会议催办。对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或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党委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八、督查督办工作考核

(一)党委办公室将不定期地通报各单位督查督办件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得推诿扯皮、拖办、不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承办责任人责任。

(三)学校将把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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