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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0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海医〔2019〕24号

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单位和部门:

《海南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业经学校党委2019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海南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试行)

  1. 总则

  2. 为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29号)和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3.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4. 党费的收缴

  5. 缴纳党费的对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新入职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下一个月开始计算党费(以党员组织介绍信中党费收缴截止日期为准)。

  6. 党费核算的时间。每年年初(一般为第一季度)组织部依据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党员正常月份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各二级党组织应及时汇总,统一向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报告并进行相应调整。

  7.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在每月15日或每月主题党日开展的时候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 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各基层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原则上应每月将党费存入学校党费账户中,每年12月10日前应完成本年度的党费收缴工作。各二级党组织要注意留存各基层党支部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和党支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9. 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党委组织部转交教育厅党委后,代转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 党费计算基数参考标准。

    (一)依据政策明确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6类18项具体项目,第1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第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等5险;第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3金;第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第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对以上没有提到的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由学校党委另行根据通知精神研究确定。在计算党员月缴纳党费基数时,已在工资收入中减去以上项目;对于部分党员工资收入不包含这些项目,计算基数时则不减去。

    (二)按照政策要求我校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我校部分企业编制党员和自筹编制党员的工资结构中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于不好确定为“活的部分”的收入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可由基层党委商组织部研究确定。

    (四)对于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五)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精神,一般都单列,不作为工资总量基数,因此,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九条学校不同类别党员党费缴纳核定和计算办法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

    1.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具体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期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和扣除工资中的个人缴医疗保险费、个人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住房公积金。

    2.党费缴纳比例。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以下(含3000元),缴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缴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缴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缴纳比例为2%。

    3.缴纳党费计算办法。

    党员月缴纳党费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期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缴医疗保险费-个人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二)离退休党员

    1.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依据社保局提供的工资结构计算。

    2.党费缴纳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缴纳比例为0.5%交纳;5000元以上,缴纳比例为1%。

    3.缴纳党费计算办法。参照海南省直属机关工委《关于规范省直机关离退休党员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琼直党工组〔2017〕149号)分三类情况计算:

    一类是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党费计算办法为:党员月缴纳党费数=(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缴纳比例。

    二类是对部分离退休党员尚未纳入社保发放工资,且工资结构中能够区分清楚基本离退休费项目的,以基本离退休费作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办法为:党员月缴纳党费数=(基本离退休费)×缴纳比例。

    三类是对于离退休党员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项目的,按离退休费总额的38%确定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办法为:党员月缴纳党费数=(离退休费总额×38%)×缴纳比例。

    (三)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0.2元/月;在职就读我校硕士、博士的党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流动党员(含口袋党员)以及经常查找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的党费按照党员工资收入参照相应类别计算党费;对于半年内尚未找到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的党员按0.2元/月收取,半年以上按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取。

    (五)没有经济收入、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类别且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其他党员在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属党组织批准后,按0.2元/月缴纳党费。

    (六)临时工党员按照工资结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来计算(以学校人事处提供工资结构为准,党费缴纳比例同在职教职工党员)。

    (七)企业编党员及自筹编制党员党费计算办法为:党员月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缴纳比例。党费缴纳比例同在职教职工党员。

    (八)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的书面申请,所属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开支部大会)讨论,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记录本上与会人员签字),由党支部提交会议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生活困难的界定,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基层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作为生活困难党员对象)。

    (九)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一般情况下年内党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党费可通过网上交纳,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如停发工资,以出国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计算基数。

  1. 其他聘用人员中的党员,党费计算按照工资结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计算。

  2. 党费的管理

  1. 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财务工作由计财处委派会计人员代办。党费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批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手续。各二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建立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2. 规范使用记录。各级党组织要设立党费管理使用台账。在报销党员活动开支时,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也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使用台账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3.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妥善保管。

  4. 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并向全校公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5.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每年向党员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6. 党费的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精细合理使用。

  2.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上级党组织从留存党费中向基层党组织划拨一定额度党费的意见,由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会的讨论决定,每年向二级党组织划拨一定额度的党费作为党建工作经费补充使用。划拨的党费不直接拨款,由各二级党组织提交使用申请,组织部审批后实报实销。各二级党组织所属党支部拟申请使用党费,应先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开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

  3.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八)开展基层党组织党建品牌创建、微党课比赛、最佳党日活动、党建课题等基层党组织党建创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其他需要从党费中列支的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需经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列支。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突破海南省财政厅相关标准。

  4. 党费使用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所有校内外开展的党员培训及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时需列支党费的,应先填写《使用党费开展教育培训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批准同意后方能开展。

  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党委结合工资结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概以本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机关印发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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