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务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7日 22:45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为全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三条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实验课、临床实习、课程设计等),考核及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一式四份,一份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一份交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份留教研室备案、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期中考试成绩或阶段小测验、平时成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见习、实习、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70%。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决定。期中考试采取随堂考试,时间由主讲教师确定。期末考试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六条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本人应于考试前3天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缓考,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审查,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教学管理负责人批准后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考试未通过者按补考、重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医学教学按照基础医学教学、临床医学理论教学、临床医学实践教学三个阶段进行。学习期间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或重修制。

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者,必须补考。补考以两次为限。第一次补考未通过者,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

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尽早申请安排,以免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重修人数在10人以上的课程可开设重修班并单独出题考试,不足10人的重修课程,学生可随下一级上课班级重修,也可与下一级重修学生共同组成重修班重修。

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

第八条凡重修或补考的留学生须按国际教育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并在成绩单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海南医学院试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留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留学生因故需请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批准手续,填写请假三联单,一联留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一联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交给任课教师,一联由本人留存。请假在两天以内(包括两天)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在两天以上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查批准。请病假的必须附校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请事假的要附有关证明。请事假最长期限为两周,超过两周作旷课处理。假由包括家庭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

第十二条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原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留学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令其休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教务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留学生累计请假、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教务科全面负责留学生的考勤工作。从开学注册之日起,按月汇总予以公布,并留档收存。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留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更换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确有某些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的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留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留学生教学管理负责人同意后,由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查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留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转学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三)作退学处理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留学生因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本校医院复诊证明,需隔离治疗或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两个月者,应予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要求休学,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由留学生教学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等递交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须经校附属医院复审,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留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一)每学年三门以上(含三门)科任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大学期间补考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六门以上(含六门)功课不及格者;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大学期间补考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不论何种原因,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者;

(八)考试再次作弊或请人、替人代考者。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根据《海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退学,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留学生教学管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具有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留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全部通过考核,准予毕业,并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对于下列学生不授予学位证书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含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留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留学生毕业时未取得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3级的合格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第三十二条凡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者补做实习,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逾期未申请或补考(补实习)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考试。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校长审查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人审查,提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医学类所有来华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