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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教十条”)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医学院 点击:
一、学历和职称要求:
1
、大学课堂的教师原则上要求博士以上学历,不达标的教师应在三年内提升学历,否则按学校规定不再续聘。
2
、课程原则上要求由讲师(含博士应届毕业生)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教学要求:
1
、教学任务由院教务科根据校教务处安排统一下达。任课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尽可能减少调停课等。
2
、原则上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必须承担一门以上的大学主干课程;
3
、原则上每门课程应由2-3名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不得少于2人或超过3人(PBL、实验课除外)。
4
、助教只能承担教学辅助工作(辅助备课、辅助课堂、辅助实验),助教工作量以完成工作任务为限度(超额不计),不得独立承担课程任务和毕业生论文指导工作。
5
、全员评教工作(学校督导、同行评议、学生评教)一如既往照常进行,相关任课教师不得干扰正常评教。
6
、学院“三日一导”活动(集体备课日、科研交流日、学生辅导日和本科高年级导师制)继续正常推进。
三、教学改革:
1
、专任教师除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之外,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
2
、鼓励和支持专任教师主持和参与省教育厅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三下乡”调研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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