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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日期:2024-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廉洁文化建设,根据《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海南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海南医学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且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工作货物及服务。

第三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项目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

成 员: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系科主任、教研办主任/副主任、党政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和团委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每年的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部门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每个采购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下设货物及服务类院内招标工作小组。

院内招标工作小组

组长:学院党政办负责人

成员:系科主任、教研办主任/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以及相关领域教授专家。

第五条 院内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学校物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学院内部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并负责签署具体采购意见。

(一)采购需求、会议确定、组织招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要多人参与;

(二)项目预算来源必须由申办部门做出明确说明;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五)负责答复项目质疑及投诉;

(六)办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及采购合同签订的手续;

(七)负责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有关工作;

(八)协助财务部门办理项目款项支付手续;

(九)协助学校做好项目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对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院内招标采购工作要求

第六条 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参加评标的人员根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单位(或投标人)的书面投标文件,经过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供货商)。

第七条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含项目预算、投标商资格要求、项目具体情况说明、采购清单、售后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等。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含:(一)组织项目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项目开标及评标要求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三)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单一来源项目除外)。


第四章  校内采购流程要求

第十条 项目采购严格实行采购、信息与决策权分离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购报告及设备清单,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3家或3家以上生产厂商的设备技术指标,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学校当前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应审批手续。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签署意见;5万元-20万元项目办完审批手续后上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


第五章  采购项目合同与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合同内容包含:招标内容、中标金额、供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双方违约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合同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学院组织项目验收,有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相关职能处室或第三方的人员一起参与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报增和转账付款手续。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采购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物资采购工作,不得私自购置或租赁仪器等,发现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的执法监察,发现在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货物类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相关关键岗位必须定时轮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院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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