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其购置、管理和领用程序,避免流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
第三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爆炸、失火、人身伤害、环境污染或化学危险品流失等后果的,将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和第445号令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海南医学院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是学院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最高管理机构;分管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为学院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保卫部、科研部是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各院、系、部主任,实验室、教研室、中心主任为学院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使用的二、三级单位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的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供应、统一回收销毁。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院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储存、供应、回收销毁的唯一主管部门;保卫部对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供应、回收销毁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科研部对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院、系、部主任,实验室、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查教学、科研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购买的必要性,并对购买数量进行审核,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六条 三级单位责任人向二级单位责任人、二级单位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向主要责任人签订《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制度。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末前编报下一学期的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统一计划、统一采购。各单位编报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指定专人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保卫部同意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但接受转让或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仓库保管员应为学院的正式职工,且要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同时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熟悉各种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措施。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应实行日记月结,季度对帐和年度清查制度。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每学期末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报表,送学校保卫部备案。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记帐、双人运输、双把锁头的制度。剧毒化学品要设专门保险柜存放。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有四防条件(即防燃、防爆、防盗、防变质),并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安全防范因素。危险品库房要远离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独立建筑,安装防盗设施。并根据其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防湿等安全设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根据消防条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记。相互之间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分室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类接触;氯气与氨气及氢气提货过程中严禁混装,以免混合发生爆炸。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在阴凉通的地方存放。
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验项目的需求,精确计算每一次实验中各种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原则上随用随领。 领取要适量,即以一次实验用完为准。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领取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并在领取时指定专门安全员陪同。领取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凭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签发的海南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品除外)使用审批申请表到学院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凭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院、部系主任联合签发的海南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审批申请表到学院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领取剧毒化学品:凭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院、部、系主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保卫部联合签发的海南医学院剧毒化学品使用审批申请表到学院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的使用台帐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不得存放在使用单位过夜,确因工作需要留置的,必须经保卫部批准,并购置保险柜存放。任何人不准私自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园或带回家保存。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不允许单独操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安全员及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控,科研部、保卫部要定期抽查。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渣、废液实验室主任必须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无害化处理;确实处理不了的,应全部收集、密封并做好标记(注明化学品名称),交化学危险品仓库集中保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保卫部统一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后的原包装容器和使用剧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渣、废液(收集、密封、标记)应全部交回化学危险品仓库集中保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保卫部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医学院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