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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主任担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财务管理中心、科技产业部、教务部、监察审计室、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海医资产经营公司及附属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财管中心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建帐等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负责向省市统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软盘;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五)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六)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设备及其它物资的招标、评标及购置工作。

(七)负责进口国(境)外物资、设备的批文、报关、免税、外贸合同、提货、商检等手续办理工作;负责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货合同。

(八)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引进论证、购置、验收、及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由财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财管中心负责对学校债权进行监督清理,对长期投资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益分析。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管理,并按职能实行二级分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由科技产业部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财管中心、科技产业部、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海医资产经营公司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分口管理。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公用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学校植物、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和全校固定资产台帐的归口管理。

(三)财管中心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四)科技产业部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系资料市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学校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进行管理。

(七)海医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所属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学校将对其减缓或减少投入。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除租赁、划转给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资产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等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会审定,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报省教育厅备案。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及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不得利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要在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校财管中心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用于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的国有资产要实行备查登记,各分口管理部门要跟踪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资产。
(
)对于第二十条第()()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效益。
(
)学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有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有国有资产总额

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海医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学校资产拍卖、转让;

()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 校办企业清算;

() 校办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和学校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企业;

()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查同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不得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须上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由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并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依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要及时处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应与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办理资产报废手续。报废的资产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出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按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财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由有关单位负责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校法律顾问共同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九章 责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监察审计及纪检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实体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