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建工作 >> 正文

海南医学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6-29    点击: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1、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需转递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必须出具调令或行政关系介绍信、入学通知书,由党员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党委组织人事部。凡转移至省内各市、县、省直单位组织部的,党委组织人事部相互间可以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员组织关系,需经海南省教育工委组织处转递。

2、短期外出党员参加培训、会议等,外出六个月以内的,应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时由本人持党委组织人事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培训、会议承办单位。待外出培训、参加会议结束时,承办培训、会议单位的党的组织应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签章,并交由本人带回学校交还组织人事部。

3、公派出国、出境党员因公派出国、境外留学、讲学、进修、合作科研等,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根据需要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或出国(出境)留学人员集训部门。

4、学生党员毕业后,到校外就业、继续上学等,其组织关系转至其“毕业生派遣证”、“入学报到证”指定报到单位的主管党委,具体转移办法按照第1条办理。学生党员毕业后留校或继续在本校学习,如工作、学习所在单位与原学习单位仍隶属同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则组织关系不转;如工作、学习所在单位与原学习单位不隶属于同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则按照第7条办理。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到党委组织人事部办理、携带和妥善保管并及时接转。

5、来校工作、学习的教职工、学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学校。如来源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组织关系需先行转至海南省教育工委,然后由海南省教育工委再转至学校组织人事部;如来源于本省范围内的,由各市、县、省直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直接转至学校组织人事部。

6、组织关系转入学校组织人事部后,由校组织人事部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短期来学校工作、学习,并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介绍信)”的同志,其“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介绍信)”由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收,待其工作、学习结束后,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在其“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介绍信)”上签章后退还给本人带回。

7、校内党员在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流动,应办理校内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具体由转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学校组织人事部,再由组织人事部将其组织关系转至转入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二、有关问题说明

1、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 党委组织人事部在开具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 必须使用统一的介绍信样式。 介绍信上应据实明确填写姓名、性别、转出、转入单位、转移事由、时间、党费交纳时限、有效期 、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等。 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处应加盖骑缝章,统一编号,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 有效 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 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就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视情况,作自行脱党处理。

3、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如不慎将接转的组织关系遗失,则应书面报告,经核实后,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再按原转移程序重新办理。

4、对转入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若发现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对其认真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意见并经学校组织人事部研究后上报省教育工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让其重填或补填有关材料,并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经校组织人事部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工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5、毕业生党员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可暂时挂在学校。如半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党员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党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中心。

6、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执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出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按照党章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中共海南医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