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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关于印发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1    点击:

海南医学院文件

海医学〔2022〕213号

海南医学院

关于印发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业经我校2022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附件

海南医学院

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 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 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海南医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满足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毕业生因有《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况而未获得学士学 位者,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院系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有《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2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按规范报考规定连续两 个轮次内通过公认的国家考试(含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选拔考试)者;

(二)因有《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3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二年内通过PETS-5考试或参加雅思(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5分(80分)者;

(三)因有《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3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算起,按规范报考规定连续两个轮次内考上国内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国内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单科成绩(卷面分)达国家合格分数线者;

(四)因有《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2、3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申请延长学制且成绩合格者;

1. 延长学制的年限上限为两年。

2. 因《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2款原因申请延长学制者,在延长学制年限内重修其原所有正考不及格的必修课,且所有重修课程必须正考及格。非毕业班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申请延长学制,获批准者学籍纳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管理,按新班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等。重修期间根据个人申请及教务部安排参加相关 课程重修和正考。

3. 因《规定》第三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第3款原因申请延长学制者,在延长学制年限内需选择到相应班级跟班学习并报名参加 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分数。

4. 学生在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位,学位资格审核与当年毕业生同时进行,毕业时间按当年计。

5. 有需求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申请,二级院系审核后报教务部审批方可继续学习。所有程序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以便进行年度学籍注册。

(五)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完成原计划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与本人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大赛(第一作者,以教育部公布认可的最近一次全国 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榜单为主)一、二、三等奖及特等奖(或 金、银、铜奖)奖项之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作为第 一发明人,不含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同时符合第1项和第2、第3项任何一项者,毕业前未达到学校授予学位的条件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只符合3项中任何一项者冲抵不及格记录两门或按最近一轮学校规定的CET-4分数低线审核学士学位资格。

(六)其他

1. 从应届毕业算起,按规范报考规定连续两个轮次内考上国内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就读证明,其英语、政治和专业课成绩及格(卷面分)的可分别冲抵英语、思政类课程和相关专业课不及格记录一门;可冲抵留级记录一次。

2. 在校期间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可冲抵计算机不及格记录。

二、前述第3种情形的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大学英语级别考试准考证及成绩证书(原件);

(三)原所属二级院系关于该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

(四)延长年限期间的学习成绩记录。

二级院系受理学位授予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学位评定核准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各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小组于收到学生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逾期不予办理。

三、学生管理

(一)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制定专门的重修计划,下发重修通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住宿安排等。

(三)二级院系指定辅导员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及重修计划的落实等。

(四)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学费按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本规定2022年修订,自2023届毕业生开始实施,本补充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与“清考”相关内容相关时,以《海南医学院关于对取消“清考”制度有关问题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医学(2019)90号)为准。

五、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