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
关于简化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
报销审批环节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琼财教[2018]125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教[2019]817号)文件精神,科研经费报销“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的规定,参照《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医学[2019]199号)要求,在现有试行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未修订之前,为简化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环节,现通知如下:
一、纵向、横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批后直接交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校内科研项目(各类培育项目、配套项目、人才科研项目、专项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各项支出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支出(含差旅费)及单笔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需报科技处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同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三、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测试化验加工、出版等支出应按《海南医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海医学[2018]328号)签署合同;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单笔支出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单笔支出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按照规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意识,切实承担科研经费审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
特此通知。
海南医学院科技处 海南医学院计划财务处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