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海南医学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科技攻关”专项项目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及我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疫情工作相关部署,推动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根据《海南医学院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科技攻关”专项项目的通知》要求,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决定立项支持10个科技攻关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各项目负责人集中优势力量,联合攻关,尽可能加快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按照《海南医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项目负责人须打印专项项目任务书,在本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齐全的纸质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有合作单位,须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加盖各合作单位公章)。合作协议书中应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申请伦理审查。同时需遵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规定,确保具备生物安全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涉及生物安全的研究可不提供)。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严格遵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请标注“海南医学院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科技攻关专项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五、项目负责人须每月汇报一次研究进展,将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决定后续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承担单位统一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科技处。无特殊原因到期未提交验收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联系人:吴英

电话:31350948

邮箱:315696538@qq.com

 

附件:海南医学院“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科技攻关”专项资助项目一览表

 

 海南医学院科技处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