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共享管理规定
为促进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学校系统开展研究提供支撑,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学实验室、活细胞工作站、PCR仪、冰冻切片机等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均向学校各部门、科室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外单位使用或借用实验室试验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前,须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借用。重要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外借,使用前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三、已与实验室签订仪器设备共享协议的合作单位,在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前可免除书面申请,但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本单位相关部门、科室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指定管理人员办理登记、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五、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佩戴临时工作证,由本实验室专业人员在场监护,并服从监护人员管理。六、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指定期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已延期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再次延期。
七、借入的仪器设备,须登记入册。
八、借用人归还仪器设备时应保持整洁、完好。如有损坏须按价赔损,并向实验室主管报告。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将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 本规定由海南省热带脑科学研究与转化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