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课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开放运行 > 开放课题 > 正文

开放科研基金: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17:47 编辑: 浏览次数:

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推动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和自主创新,培养科技人才,吸引有潜力的室外研究人员来室合作研究,不断扩大高水平流动人员规模,密切与本实验室的联系,并提高开放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是一个对国内外开放的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并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后确定。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为本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项经费。

二、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应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符合,并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2. 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已经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了SCI收录的论文;

3. 申请实验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仪器使用经验有两年以上。

四、申报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在申报之前应阅读《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急救与创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办法》和《指南》见实验室申报通知或在本实验室网页上下载;

第八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见实验室申报通知或在本实验室网页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本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第十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按项目申报通知规定日期办理。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按实验室学术组审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六、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计划,应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十四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 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订合同;

2. 核定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3.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 主持课题验收;

5. 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总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获得批准后,首期可使用50%的立项经费,课题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对年度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中期检查评定为优、良者,将可以使用余下50%经费,差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取消经费余额。结题评定为优者,下次开放基金申请将获得连续资助;结题评定为差者,不受理第二次申请。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和论文目录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署名单位须为本实验室,本实验室的正式署名为: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医学院),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其所在单位与本重点实验室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

七、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目前是中央、地方财政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项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实验室资助课题不对课题承担者进行拨款,而是采取实验室统一登记管理,实报实销的经费管理办法。所有开支需由实验室主任(或主任授权)签字后方可报销,借款单、转款单、报账单等需盖有实验室公章。鼓励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自筹经费作为开放课题,网揽优秀研究人员参与其课题研究。实验室可代为公布指南,管理办法和经费额度等由课题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可在以下现范围内列支:有关开放实验室资助资金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务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