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 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海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医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 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 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条
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 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经海南省教育厅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由省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 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 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教学实验室还须对实验项目进行计算机管理) 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九条
学院定期(每三年)开展一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 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法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