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琼发改规〔2021〕13号 ),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工程研究中心本着基础与临床结合、科研服务于临床的宗旨,以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领域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为发展目标,开展相关的基础与转化应用研究,开拓临床、科研、应用、创新相结合新医学研究的道路。按照“开放和流动”的运行机制要求,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开放基金,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合作,吸引和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学术交流,不断扩大高水平流动人员规模,并提高开放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研究中心是一个对国内外学术研究开放的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制定,开放课题项目由专家委员会评审立项,并在工程研究中心网页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或者依托单位自有资金为本工程研究中心设立的专项运行经费。
二、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报应与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相结合,特别鼓励围绕本室主要研究方向开展学科交叉和创新研究。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执行期内可取得优异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应从事医学专业及相关交叉学科研究领域,有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并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至少一篇高水平论文。
2.与承担单位工作和本人承担的课题及成果没有冲突,项目申报书必须征得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申请实验仪器功能开发或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仪器使用经验有两年以上。
四、申报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在申报之前应阅读《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和《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项目指南》,见工程研究中心网站。
第八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资助项目任务书》和《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工程研究中心网站下载:https://www.muhn.edu.cn/mderc/index.htm)。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本中心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十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按项目申报通知规定日期办理。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过程由工程研究中心组织。按工程研究中心专员学术审查、形式审核;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审立项;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六、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计划应及时与工程研究中心专员联系,并征得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考核、验收和项目评优工作。
2. 核定立项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3. 责成开放基金项目联系人监督和督促课题申请人完成目标任务。
4. 向省部级等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获得批准后,立项经费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基金结题评定为优秀者,开放基金将给予滚动资助。结题评定为不合格者,自结题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和论文目录等。报告应经工程研究中心专员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请工程研究中心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署名单位须有本工程研究中心,未署名本工程研究中心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计入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明确署名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明确标注开放课题经费资助。
七、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是地方财政或者依托单位为本中心设立的专项运行经费,经费使用须符合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有关规定和《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鼓励外单位优秀研究人员联合本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参与者)共同申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重大疾病生物样本资源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