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校成立党委常委会、更名海南医科大学的实际情况,原《海南医学院章程》迫切需要修订。经过征求意见、教代会讨论,形成了《海南医科大学章程(修订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0898-66893398
海南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海南医科大学章程(修订稿)
序 言
海南医科大学前身是由创立于1947年的私立海强医事技术(职业)学校和创立于1948年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于1951年合并成立海南医科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海南医学专科学校,1983年并入海南大学成为海南大学医学部,1993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建立海南医学院,2013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9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24年更名为海南医科大学,并实体运行海南省医学科学院。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弘扬“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海医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医学教育、科研、医疗和人才一体化改革高质量发展,培养有温度、讲奉献的高素质医学人才,服务于人民健康、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奋力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海南医科大学,中文简称:海医或海医大。
学校英文名称: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HNMU。海南省医学科学院英文名称: Hainan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英文缩写:HAMS。
学校域名:muhn.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33号、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海涛大道南侧。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下属的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服务面向定位为立足海南、服务全国、辐射“一带一路”。学校实施科技兴校、人才强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医疗服务一体推进;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五大职能;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为主线,以“走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办学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全面发展,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确立“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的发展目标,努力开辟学校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学校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七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确立“以胜任力为核心,彰显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终身学习能力、继续发展潜能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医学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八条 学校以医学门类为主体,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校徽整体圆形设计,以深红色为基调,缀有蛇杖、海浪、椰树、地球经纬图及创校年份等元素,上方是毛体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海南省医学科学院院徽以“医学蓝”为基调,院徽沿用原校徽中文字体,由刻有海南医科大学英文缩写HNMU的书本、蛇杖、椰树、地球经纬图以及建院年份等元素组合而成,下方是英文院名。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海南省医学科学院院旗为长方形,中央印有医科院徽志和中英文院名。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12月6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校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同类型高水平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根据地方发展和学校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六)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调整执行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政策,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
(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管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七)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教育计划,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重要教学工作文件。
(四)围绕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审定主要教学奖惩。
(七)监督、检查教学运行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状况,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报告。
(八)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九)指导各院、部(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由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学专家、学生及利益方代表组成委员。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策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得(或授予)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七)审批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专业学位领域。
(八)评审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九)审查批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十)对学位评定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十一)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十二)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组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起草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学校积极争取和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校、处(部、室)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教辅机构原则上实行校、院(馆、社)、系(教研室、实验室)三层机构两级管理体制。科研单位机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根据课题任务、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的要求实行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副院长并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内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有关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工会负责人、团委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辅、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规则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学校对二级机构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可以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各自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各自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各自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基层工会组织和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系(室)等教学基层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基层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部门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下属二级机构,与相应的临床医学院实行“院院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编制管理,由直属附属医院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数内,根据管理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自行设置,由医院党委会审定,报学校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教学活动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聘任,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的聘任由医院自行开展,但需要报学校备案。
直属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医学教育普遍规律,支持其开展医教研工作,不断推进医教协同。
附属医院均应接受学校对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定期考核;医院要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医疗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医疗及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三全育人”职责,完成岗位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离退休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医疗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学校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奖评优、聘期考核、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职务晋升、干部选拔等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坚持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级会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搭建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平台,推动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努力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人员是海南医科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的名誉教授、特别顾问等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教育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活动的根本制度;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学校其他管理制度。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