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医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医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琼车改办〔2018〕21号)节支7%的要求,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实行“总量控制、据实报销”原则。“总量控制”以海南省车改办核定的额度为准。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是除教学活动租车、科研课题租车之外的党务、政务、后勤等人员在海口规定行政区域(城区)的出行费用,行政区域(城区)四至范围划定依据《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用地规划》(琼车改办〔2016〕50号)执行,具体范围是: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限围合的区域。划定的规定行政区域(城区)内的为公务用车出行费用报销范围。超出划定的规定行政区域(城区)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予以报销,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纳入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公务出行包括学校派车、乘坐公交车、出租车三种方式。公务出行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优先选择乘坐公交车。
但以下情形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选择乘坐出租车:
(1)因车辆调配不足学校无法统一派车的;
(2)出行人员较多,经核算乘坐出租车方式出行人均低于选择公交车方式出行费用的;
(3)因随身携带重要资料(票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不方便乘坐公交车出行的;
(4) 其他经批准的特殊事项。
出现突发事件需紧急用车的,学校应优先派车;若急需乘坐出租车的,可事后补办签批手续。
第四条公务用车费用按部门单位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交通费经费预算执行,超预算的不得报销。
第五条上下班、往返校区之间原则上不得租车,发生的租车费用自理,不予报销。
第六条公务出行前应按要求填报《海南医学院公务外出审批单》明确出行方式。因故选择学校派车或乘坐出租车的,经部门领导签批、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出行;乘坐公交车的无需批准即可出行。
第七条公务用车费用在发生后应及时结算,按月汇总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已签批的《海南医学院公务外出审批单》、报销票据(乘车票据或发票)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根据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规定,已经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副厅级岗位人员,其公务出行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情况按年度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医学院
2018年6月12日
附件:海南医学院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