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
预算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业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责,优化办事流程,有效控制资金安全,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海南医学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4号)等相关文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海南医学院财务开支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海医学〔2022〕175号)中有关审批权限内容进行修订,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层级管理、职责明晰的经费使用体系。
第二条 学校所涉及的各类预算资金(不包含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业务和事项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金使用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和额度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合理授权原则: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三)监管可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监督合力,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是指校本部的二级学院、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群团组织等,不包含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单位。
第五条 业务审批权限
(一)学校所有经济事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目标管理,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专题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决议,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二)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经济事项,以各部门申请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金额划分各层级审批权限。
5万元(不含)以内: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5万元-2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讨论决定。
20万元-20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审议,并经归口项目预算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00万元-50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审议,经归口项目预算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500万元以上:完成以上程序后,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作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严禁超预算行为,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或项目原则上不能增加预算,对于确属特殊情况需要新增、追加预算或变更预算用途的,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金额划分审批权限。
20万元(不含)以内: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200万元(不含):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200万元以上:完成前面审批流程后报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六条 支付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经费以及经批准的新增、追加预算或变更预算用途的经费,以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金额划分各层级支付审批权限。
20万元(不含)以内:使用部门审核后,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20万元-500万元(不含):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再报校长审批。
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2000万元以上:完成前面审批流程后报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七条 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凡涉及因公出国(出境)支出、公务接待支出和公务用车经费支出,分别执行学校的相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学校正常运行需定期结算的经常性开支,包括:发放各类人员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缴交职业年金、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学生各项补助、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开支,部分代收款项结算(学生食堂消费款等)、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正常调拨、汇缴财政专户款等,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
第九条 各级经费审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其审批的经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得随意拆分经费金额,有意规避、逃避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纪检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工会、基金会、党费等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财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放管服”改革的衰老与肿瘤国际研究中心,以及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直属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法医鉴定中心等经营实体,其经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制定部门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