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客座教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我校学科发展,活跃学术气氛,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科研、临床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请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与我校已设置专业和学科相关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知名校友(杰出校长)、华人华侨,品德高尚、热爱祖国或对华友好、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对学校的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可聘任为学校客座教授。各类人士须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术界人士,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境外知名高校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现任或曾任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
3.能完成我校规定的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二)非学术界人士,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2.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3.能完成我校规定的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第二条 如拟聘人选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对我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破格聘任。
第三条 聘任客座教授,应遵循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被聘任者应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客座教授在我校聘期内至少要来校做一次学术讲座、报告、授课或其他活动,具体工作形式包括短期来访、定期指导、阶段性授课、专题讲座等。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推动新办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建设等工作;
(二)不定期来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三)积极协助、参与指导本学科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课题研究工作,参与指导青年教师、医师和研究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协助开展学术梯队建设等工作;
(四)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提升我校的影响力;
(五)积极推进其所在单位与我校开展实质性合作;
(六)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合作机构,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对我校学科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等建言献策。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客座教授由学校聘任、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下同)管理。客座教授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部门)提名或校领导推荐。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确定所聘二级学院。由所聘学院填写《海南医学院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二)资格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学校审批。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如聘任境外人士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主管人事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共同会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聘任。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校长签发;聘任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
第六条 聘用二级学院代表学校与客座教授定期联络,积极创造条件,使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七条 客座教授受聘后,聘任二级学院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客座教授档案,经常保持与客座教授的联系,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事项。
(二)定期向客座教授邮寄反映学校学术活动、时事动态的学校学报、校刊等出版物。
(三)学校有重要活动时,邀请客座教授参加。
(四)邀请客座教授来我校讲学、交流和合作。
(五)负责客座教授来校的接待和食宿安排,负责客座教授的工作联络和待遇的落实。
第八条 客座教授聘期原则上均为三年,聘用单位每年度对所聘客座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业绩考核,由获聘者本人或聘用学院按要求填写《海南医学院客座教授考核表》,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根据受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聘、解聘。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九条 客座教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聘用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学校终止聘任关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客座教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由学校参照在职人员的奖励标准1.2倍给予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客座教授兼职承担学校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本专科生授课者,其课酬参照学校兼职外聘正高职称人员课酬标准1.5倍发放。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由聘任学院申请,经学校同意邀请来校的校聘客座教授,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的,按学校校外专家讲学相关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并根据《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医学〔2019〕106号)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十三条 所聘客座教授除享受以上待遇外,不领取固定薪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