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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鼓励科研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

项目经费指用于科研的以下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下纵向协作项目,合同中需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有明确的经费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实验室对外服务等的经费;

3.人事部门根据人才政策为研究人员配置的科研启动经费;

4.科研项目节余金;

5.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6.由各级政府、学校下达的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运行经费;

7.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科研基地建设经费;

8.项目配套经费指根据国家、省规定、学校制度或与项目发放方的协议,由学校配套给项目的经费。

二、经费预算编制预算

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填写项目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项目实施的计划,特别是经费使用的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

横向科研项目、校外合作项目及按照人才政策给予的科研经费等无项目计划的,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填写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标书、项目计划书的计划和预算适用范围,承诺用好项目经费。结题时做好项目决算表。

科研团队负责人(PI)、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对团队成员的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可协调、监督团队成员项目经费的使用,以达到资源共享,发挥项目经费最大效益,并核查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统一指定报账员负责团队成员经费的登记、报销、内部核算。

二级院系、校级科研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成员的个人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指派分管领导或专人依据项目计划书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

科研处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审核、批准项目经费的变更、节余经费的安排。审核单笔超过3万元的经费报销。项目结题后核对经费决算表

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负有财务监管责任。审核报销单据合规性。复核项目经费统计报表,依照课题相关文件和经费计划,监测科研经费到达和执行情况,每半年向科研处通报一次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结题后经费决算表。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项目经费负有审计责任,审核项目结题经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超过30万元的大项目、省级重大课题、国家级重点(重大课题)组织年度经费审核。

项目经费用于购置设备的,按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计划,团队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国资处实施。

除了在预算中有明确说明外,用于电讯和网络的经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燃油动力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误餐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政府文件执行)。

属于我校独立承担的院内科研协作而需将经费转入他人账户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填写转帐申请单;

2.二级单位监管、科研处登记;

3.项目负责人持双方课题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转账手续;

4.院内转账须出示转出和转入双方认可的经费使用预算。预算外的转账,从配套经费或节余金中转出。

因科研工作需要院外科研合作转账者,计划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经二级单位审核登记后转账。计划书中未规定的,须递交申请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体指单纯技术外包,并需对方单位需提供相关技术的资质证明,经科研处审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在开题前,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20%。

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按以下程序调整:

1.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更改,按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2.社会团体资助的项目经费,与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或个人)横向联合研究的项目经费,与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科研课题的科研项目经费如需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处和项目相关方面批准,并由科研处备案登记后实施。

3.学校内部设置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其它科研经费在申请调整时,须在支出实施前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书面陈述理由,由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无法与相关方面取得联系,则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备案后实施。

凡涉及日常办公消耗品的购置,除横向课题经费列支外的,均须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公司采购。

常规实验试剂、耗材试行供应商制。由学校统一招标若干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从相应的中标供应商采购,耗材按学校的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如遇到供货商没有的耗材,根据价格总额的高低,由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采购(在供应商招标之前,按原办法处理)。特殊试剂、耗材的采购需经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审批后,自行采购。

科研经费用于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实行专人验收制度。二级院(系、实验室)对采购物资指定1-3人负责验收,并将验收人报计财处备案,每次验收必须有不少于2人参加,验收人对验收设备或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真实性负责。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经费的报销及相关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级单位签字权人(审核人)的确定:有独立科研实验室建制的(含校、院同级实验室),签字权人(审核人)为实验室主任;成立PI团队的,签字权人(审核人)为团队负责人,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各二级院系指定一位科研副院长(主任)为签字权人(审核人)。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采用科研管理软件逐级审核申报。项目经费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编制计划在网上填报报销类别及明细。

2.二级院(系、实验室)审核人初步审核报销类别及明细是否符合项目实施需求。

3.科研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对报销账目进行审核登记。

4.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审核完毕后持原始票据及经费卡到计财处经检查报销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后办理报销。

5.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劳务费、专辑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6.以下情况登记后还需经过科研处审批:

①超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且没有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的;

②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还需提供双方的协议及购销合同;

③经费使用程序或范围不符合项目计划书的预算的;

7.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者,使用前须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者,需由校长审批。

以下开支不予报销:

1.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支出;

2.超出预算或超出本规定确定的限额,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支出;

3.需提前审批的而未按规定提前通过审批的支出;

4.报销凭证不合规的支出。

五、项目配套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主任基金按1:1配套,地区基金按1:0.8配套。配套经费的40%须用于项目所在学科科研条件建设,购置实验设备。由项目所在二级学科负责人集中安排使用。此部分配套经费单独发放经费本,学科和项目负责人可决定将配套经费累积起来,集中使用。各项目所在学科负责人或科研实验负责人须向所在院系、科研处和财管中心报送此部分配套经费购置设备的资金使用计划。劳务补贴的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的30%,重点用于项目完成过程中的科研津贴(不含课题负责人)、聘请专(兼)职技术人员(含校外)劳务费发放,人员的聘任和待遇由课题负责人确定。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耗材购买及课题负责人劳务补贴,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的30%,其中课题负责人劳务补贴不超过10%,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支配。

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的其他科研项目按以下原则给予配套经费:

1.纵向项目按1:0.2配套(不包含平台费)。

2.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3.重大科研项目配套:是指项目名称中含有“重大”的国家或省部级项目及实际获得科研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小于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到账经费的20%配套,上限为50万元;到账经费在300万元-500万元的,按所批经费的15%配套,上限为75万元;到账经费大于500万元的,按经费的15%配套,上限为100万元。对于我校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以我校实际到账的科研经费为准。配套经费科研津贴支出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4.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经费按政府要求给予配套。

5.如遇以上配套规定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

6.对以上规定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不予配套。

7.个人项目配套经费的50%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可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考察、通讯、能源及误餐补助、科研津贴等,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另50%按照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8.配套经费单列经费卡,单独核算。

29.配套经费需在拨付经费使用完毕后启用。科研经费中单项使用完毕后,即可启用配套经费中对应项目部分的经费。

六、科研项目节余金

科研项目节余金(以下称“节余金”)是指科研项目经费在按计划项目完成并结题后仍有节余的课题经费(含上级下拨的经费和各类配套经费)。一个项目节余金的金额为下拨经费结余与该项项目配套经费结余总和。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1年内由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第二年仍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节余金中20%划入科研公共管理平台支配,80%由课题负责人在6个月内将节余金继续支配或以学校培育基金的形式重新立项(向科研处申请)。此后仍有剩余的,全部收回,进入学校科研公共管理平台。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节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收回。

科研处根据结题情况分批向计财处通报项目结题情况,财管中心及时按科研项目划出节余金,并实行专项管理。

七、科研公共平台费的管理

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用于科研平台的维持和建设,应统一纳入校内预算,并建立科研平台运行费专门经费卡。运行费每年由科研处根据学校各实验室建设情况及财政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预算经教代会审议后执行。

学校科研处根据核定预算制定分配计划,通知计财处下拨给各级实验室,并在经费本上登记。

各实验室根据下拨经费及本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预算上交科研处审核通过并报计财处,实验室按照该预算执行。

科研平台运行费用途:主要用于实验室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及实验室共享设备的耗材购置及共享基本耗材的购置。

每年年末,当经费执行完成后,各实验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上交经费决算表,并上报科研处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考核。

八、科研人员费的管理

科研人员劳务费(以下简称劳务费费)是指发放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博士后、研究生、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部门的要求据实编制执行。

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按项目资助单位规定外,在间接经费中支出,一次性发放。

人员费的发放须符合以下原则:

1.人员费首先应在项目费中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配套经费中支出。

2.所发放的人员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书规定预算的上限(税前)。

九、决算与审计

项目经费须在项目结题申报前决算,程序如下:

1.科研处在项目结题时,在项目管理平台上自行打印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流水账。

2.项目负责人根据流水账填写结题决算申请书;

3.科研处核对决算表;

4.计财处审核决算表;

5.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审计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科研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8%收取管理费。如项目经费不超过一万元的,免收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统计、组织策划、申报、过程管理、项目结题、成果鉴定与推广转化等管理工作。

横向项目管理费的50%,纵向项目管理费的20%返回二级单位,单独建立账户,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统筹用于科研及学术活动的开展。

十一、惩处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附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属医院可根据本规定和自身财务制度建立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有与本规定冲突者,概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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