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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关于给予学生刘家蕊记过处分的决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1-08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海医学〔2016〕2号

学校各单位,各院、部(系)党总支,各直属机构,学生本人:

国际教育学院2011级全英班学生刘家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实习期间纪律涣散且考研假期结束后未能按时返回实习医院,被实习医院给予了中止实习的处理。

该生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广大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明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及全体学生,根据《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三)项“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实(见)习医院决定中止实习或见习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家蕊记过处分,违纪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此件发至受处分学生本人)

海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2日

抄送:学校领导,院务委员,教职工监督委员会。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