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学生控烟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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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对他人的危害,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创建无烟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在校园内均不得吸烟。
第二条对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第一次发现给予劝阻和批评;第二次发现则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吸烟记录累计达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生当年“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取消该生当年各种奖助学金评比资格;如再犯则加重一级处理。各院、部(系)学生吸烟记录累计达10人次及以上的,取消该院、部(系)当年评优资格;各班级学生吸烟记录累计达3人次及以上的,取消该班级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条全校学生均有在校园内劝阻、批评、制止、检举违反控烟规定行为的权利和责任。在宿舍内发现烟头又无人承担责任时,全体宿舍成员负连带责任:第一次给予全体成员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如再犯则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条在学生中成立控烟督察小组,由校学生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院、部(系)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及科学的戒烟方法。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