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含留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集体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份:
(一)首先动手打人或未首先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群体斗殴,未造成斗殴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斗殴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群体斗殴的,视其参与程度及在斗殴中所起的作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发生纠纷后,请第三方对对方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为了同学、朋友、老乡的私人恩怨,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因打架斗殴致他人身体伤害者,责任者必须向受害者做出赔偿。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制毒、贩毒和吸毒,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充当组织者的代理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外,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金额达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总金额达201~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总金额达301~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总金额达501~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总金额达1001元及以上者或屡次作案累计价值达1001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二条严禁私藏易燃易爆品及管制刀具,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电梯、墙壁等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二)受到拘留、刑事管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坚决杜绝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可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累计31~5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1.留宿异性时,同时有宿舍同学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留宿异性时,同时无宿舍同学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晚自习或就寝时间高声说话、使用电脑、高音播放音响、唱歌、打扑克、下棋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电火锅、电炉子、电热丝、电取暖器、电热锅、电水壶、电暖手宝、电熨斗、电发夹、蓄电式充电应急灯、电褥子等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或无3C认证电器产品;或其他危害公寓公共安全、不适宜在寝室使用的电器设备,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第一次发现使用违规电器,没收违规电器,对违规学生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学年内全班有5人受到通报批评,取消该班年度十佳班级以及优秀团支部的评选资格。
2.第二次发现使用违规电器,没收违规电器,对违规学生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违章电器使用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
3.因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火源,给他人人身、财物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肇事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负经济赔偿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干扰、阻碍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对于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私接外网、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毒品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从公寓中向窗外、阳台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将玻璃器皿、钝性器具、石头等抛向窗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园区恶性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继续饲养的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撕毁书页或偷书一册者,除按图书馆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书两册及以上者,除按图书馆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⒈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⒊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酗酒,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具医疗单据(处方、假条、证明、病历等)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利用工作之便,要挟、侮辱病人或违反妇女体检规定,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实(见)习医院决定中止实习或见习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因此学生违纪后的态度是处分度量的重要参照指标。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能主动检举揭发,协助调查人员迅速查清事情真相者,违纪度量在正常度量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级。
(二)拒不承认错误,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违纪度量在正常度量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三)作为知情人,故意提供假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分三级:一级机构为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二级机构为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三级机构为学校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
(二)一级机构具有院(系)内通报批评权;二级机构具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权;三级机构具有开除学籍处分权。一级机构处分由院(系)发文,二级、三级机构处分统一由学院发文。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和处理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事务。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可报请保卫部和学生工作部配合。
(二)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负责调查的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交各级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审议。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各级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在接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生工作部作为学生违纪的监督机构,在各级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六)对学生的处分,程序要正当,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各级机构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同时告知家长。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由学生工作部采取邮寄或公告的方式送交学生。邮寄用特快专递,根据特快专递号在网上查询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内网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九)所有处分结果均由学生工作部收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
(十)对受处分的学生应进行帮教工作,具体按《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帮教管理办法》进行。经帮教,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按《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消规定》给予撤消原有处分。撤消处分后,又出现违纪受到处分的,恢复原有处分并加重处罚。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院(系)级或以上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各项推优和各类贫困资助等的资格。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分别由校领导、教职工监督委员会、学生工作部、监察审计室、教务部、团委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各1名及法学专业毕业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做出决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重议。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