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试行)》和《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试行)》业经我校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类)(试行)
2.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类)(试行)
海南医学院
2017年12月1日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1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类)(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印发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2017〕1664号),以及《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科研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海医学〔2017〕29号)中附件1“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以下简称“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鼓励科研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科项目资金使用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指用于科研的以下费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下纵向协作项目,合同中需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有明确的经费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
科研项目结余金:科研项目结余金(以下称“结余金”)是指科研项目经费在按计划完成并结题后仍有结余的项目经费(含上级下拨的经费和各类配套经费)。
第四条项目配套经费指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或与项目委托方的协议,由学校配套给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社科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以社科项目资金资助额度为依据,按项目研究的需要,填写项目计划书(任务书或开题报告),项目计划书(任务书或开题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实施的计划,特别是经费使用的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社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省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参照《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试行)》执行。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校外合作项目等项目应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审核。跨单位合作研究的省社科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社科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资金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结题时做好项目决算表。
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人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协调、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以达到资源共享,发挥项目经费最大效益,并核查经费使用的真实性。
第九条医学教育研究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审核、批准项目经费的变更、结余经费的安排。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负有财务监管责任。审核报销单据合规性。复核项目经费统计报表,依照项目相关文件和经费计划,监测项目经费到账和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医学教育研究所通报一次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结题后经费决算表。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经费负有审计责任,审核项目结题经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用于购置设备的,按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属于我校独立承担的校内科研协作项目而需将经费转入他人账户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转帐申请单;
(二)二级单位监管、医学教育研究所登记;
(三)项目负责人持双方项目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转账手续;
(四)校内转账须出示转出和转入双方认可的经费使用预算。预算外的转账,经审核后从配套经费或结余金中转出。
第十四条因科研工作需要向校外科研合作单位转账者,计划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经二级单位审核登记后转账。计划书中未规定的,须递交申请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体指单纯技术外包,并需对方单位提供相关技术的资质证明,经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医学教育研究所和项目相关方(横向项目管理单位)重新审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凡涉及日常办公消耗品的购置,均须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公司采购。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用于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实行专人验收制度。二级单位对采购物资指定1-3人负责验收,并将验收人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每次验收必须有不少于2人参加,验收人对验收设备或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开题前项目经费不能使用。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调离本单位而使项目不能在本单位继续完成的,校内项目将收回其剩余经费,校外项目剩余经费使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报销
第十九条经费的报销及相关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签字权人(审核人)的确定:由各二级单位指定一位科研副院长(主任)为签字权人(审核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的报销采用逐级审核申报。项目经费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计划填报报销审批表。
(二)二级单位审核人审核报销类别及明细是否符合项目实施需求。
(三)医学教育研究所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报销程序要求对报销账目进行审核登记。
(四)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完毕后持原始票据及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凭证审查,符合规范后办理报销手续。
(五)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以下开支不予报销:
(一)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支出;
(二)超出预算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支出;
(三)需提前审批而未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的支出;
(四)报销凭证不合规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按1:0.6配套,地区基金按1:0.4配套。配套经费的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社科基金外的其他项目按以下原则给予配套经费:
(一)纵向项目按1:0.4配套。
(二)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费用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三)对以上规定均未涉及的项目及横向项目,不予配套。
(四)配套经费的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配套经费需在拨付经费中单项使用完毕后,才能启用其对应项目部分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调离学校而使项目不能在学校继续完成的,学校将收回其剩余的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结余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余金的金额为下拨资金结余与该项目配套经费结余总和。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余资金有以下情况的,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仍有剩余的;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被终止执行的。被撤销的项目退回全部已拨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医学教育研究所根据结项情况分批向计划财务处通报项目结项情况,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划出结余金,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七章 科研人员费和绩效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人员费(简称劳务费)是指发放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博士后、研究生、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开支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部门的要求据实编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应与其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除项目资助单位特殊规定外,在间接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劳务费应先在项目费中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决算与审计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结项审批表》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九章 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纵向社科项目按间接费用的5%,横向社科项目按间接费用的8%收取管理费。如项目经费不超过一万元的,免收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统计、组织策划、申报、过程管理、项目结题、成果鉴定与推广转化等管理工作。
第十章 惩处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项目执行不力,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团队和个人,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研究所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类)(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印发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2017〕1664号)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医学院科研间接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海医学〔2015〕137号),为确保学校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以下简称“社科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充分调动学校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级各类社科项目。
第三条社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包括:①管理费;②科研绩效支出;③资源占用费。
第二章 经费预算与支付管理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提取
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办理收入入账时按到账经费的额度和比例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
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条管理费
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5%(如上级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则按上级文件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用于支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七条资源占用费
占间接费用的5%,以直接提取方式将资源占用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等间接成本。
第八条科研绩效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在项目第一批经费入账时按比例全额计提,纳入校级财力,由医学教育研究所归口管理,医学教育研究所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分批次审批发放。
科研绩效支出占间接经费的90%,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做出具体预算,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项目实施年限超过一年的,实施期满一年后考核完成年度任务的,可安排绩效支出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实施年限为一年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验收结论为准。因项目进展情况不佳,科研绩效支出剩余部分不予发放,并按经费拨付的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或根据项目资助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进展报告或结题验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填写《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提出“绩效支出申请”(见附表),明确发放人员名单及额度,经二级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报医学教育研究所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第九条税费管理
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奖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费;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税费支出由财务部门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日之前已经验收结题(或已上报验收)的社科项目不适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学教育研究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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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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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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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计提绩效支出额度(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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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发放绩效支出额度(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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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发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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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情况
| □通过年度考核 □通过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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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案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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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 银行卡号
| 发放金额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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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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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审批意见
(签字盖公章)
| (具体说明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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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研究所审批意见
(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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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管副校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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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医学教育研究所、计划财务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