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学工〔2020〕16号
各二级学院党委:
经研究,现将《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辅导员认真学习和遵照执行。
学生工作处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工作干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质量与水平,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发展,学校设立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以下简称校大学生思政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大学生思政专项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前瞻性、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为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推动我校辅导员研究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性、规律性问题,切实推进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带动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人才和团队成长,用理论研究指导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 学校设置辅导员科研专项金费,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课题指南、组织发动、后期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主要是校专职学工干部或学生工作科研帮扶团队及其成员。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应当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有一定研究基础。
第六条 每位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限参与申报2个项目;所列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在研校大学生思政专项课题未结题前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一般在每年的5月发布校大学生思政专项申请通知,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请人依据通知要求认真填写《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申报书》,由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者安排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学生工作处部门网站公布立项名单,并按规定下拨项目经费。已立项的课题负责人须在立项名单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学生工作处签订《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协议书》,逾期不签者,视为放弃该课题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大学生思政专项研究周期为2年,原则上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同类项目的资助。
第十三条 校大学生思政专项实行校、院二级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主持人、预定目标、内容有重大变动甚至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的,项目负责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认真填写《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学生工作精品项目变更事项报批表》,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学术规范,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项处理。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校相关基金项目。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结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不少于1篇省级学术期刊(或1篇本科学校学报)发表的论文和1份完整的研究报告,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1篇,可提前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海南医学院所有,发表论文、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邀请3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评议,同时认真填写《海南医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结项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研究成果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校大学生思政专项每年计划资助10-15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
第二十条 校大学生思政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