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学〔2021〕2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海南医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医学院
2021年11月18日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海南医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第43号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2017〕第42号令)《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既能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和其他专业学科的教学职称,也能拥有管理职务。
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培养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和班主任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武装部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手段和方法,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将考研、留学等观念教育贯彻大学学习过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创新创业,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教学与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辅导员的配备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校国内全日制学生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定专职辅导员岗位,国际学生按师生比1:150的比例设定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4000的比例设定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教师岗位(辅导员编制);为确保辅导员在患病、休产假、读硕士(博士)以及被抽调去交流挂职锻炼、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等时能保持一线辅导员的数量,另按辅导员总数的10%储备辅导员。在专职辅导员足额配备的情况下,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扎实的优秀教师兼任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带班人数为专职辅导员带班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兼职辅导员均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调配。
第七条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综合素质高,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主动服务意识,善于沟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留学归国人员不做此要求)。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五)具备医学、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英语语言文学、新闻与传播、语言文学、法学、艺术、新媒体制作等学科专业背景,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关学科专业。
(六)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党、团、班干部并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八条辅导员的招聘及聘任。
(一)辅导员的招聘
辅导员招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部、人事部、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二)辅导员的聘用。
1、专职辅导员的聘用实行双向选择,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给二级学院分配辅导员名额,二级学院从自愿报名应聘本学院的辅导员中选聘符合自身要求的辅导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将聘用结果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2、兼职辅导员的配备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具体情况选派,原则上安排在本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辅导员的培训
第九条辅导员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辅导员上岗前后都要接受严格的培训。
(一)上岗前培训。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两年内未能通过教育厅岗前培训考核的,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关系。
(二)上岗后培训。辅导员上岗后的培训包括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学校为辅导员搭建校内培训与校外研修的多层次岗位培训体系,提供多种类学习实践平台和深造渠道。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辅导员进行各种技能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都能参加规定学时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培训。
五、辅导员的发展
第十条学校根据辅导员编制,设立正、副处级辅导员岗位,并在二级学院设置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等三级学生管理机构,同时设置相应科级管理岗位,由辅导员兼任,以推动辅导员职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依托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发展与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构建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指导等为一体的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平台,整合系列课程,引导辅导员将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相结合,创新工作模式,推动辅导员的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条专职辅导员可以申报德育或思政类专业技术职称,也可以申报本人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
辅导员申报德育或思政类专业技术职称,学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申报本人所从事专业教学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参照《海南医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医学〔2019〕318号)执行。聘用指标由人事处单列,不占二级学院指标。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文化素养,努力向专家化方向发展。
六、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及绩效分配
第十四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处(部)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所有专、兼职辅导员的统一调配,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考核按照定量与定性、目标与过程、学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考核由学生工作处(部)牵头,二级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及全体学生都参与。二级学院党委考核占50%,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考核占30%,学生评价占20%。考核的具体办法见《海南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不超过学校规定比例。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推荐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三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满后重新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告诫期内停发校内津贴。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做解聘、低聘、待聘或调离辅导员岗位处理,同时停发下年度全年的校内津贴。
如遇全员聘任期满的年度,则当年年度考核时须同时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期满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海南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既作为兼职辅导员任职期满的评价依据,同时也作为兼职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学年给予计算5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优秀者,每学年给予7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当年工作履历不计入兼职辅导员工作履历,并不再安排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十九条辅导员不服从二级学院管理,或二级学院对其工作不满意,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二级学院可随时解除其聘用关系,将其退回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工作处(部)对被退回的辅导员进行再上岗培训,时间三个月,培训期间校内津贴只发50%。三个月后可重新上岗,如无单位聘用则按待岗处理,一年内如仍无二级学院愿意聘任,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调离辅导员队伍或报学校人事处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跟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思想素质差,有不良行为,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
(三)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的考核与绩效分配挂钩,绩效分为基础性绩效及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根据辅导员的考勤核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按一档、二档、三档发放,考核不合格或被二级学院解聘的辅导员没有奖励性绩效(详见《海南医学院辅导员绩效分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优秀辅导员”纳入校级荣誉予以奖励。
七、辅导员转岗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兼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7年,方能提出转岗要求,转聘其他行政部门岗位或到教学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担任辅导员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外派到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挂职的,或被抽调到学校的各种项目工作组工作的,或被学生工作处安排到校内各职能部门锻炼及到兄弟院校挂职学习的,其工作时间计入实际从事辅导员工作时间,但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超过一个月的病、孕、产假时间不计入实际从事辅导员工作时间。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