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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控烟暂行规定

 

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创建无烟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医学院学生控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均不得吸烟。我院教师在教室、办公室、实验楼等公共场合均不得吸烟。
第二条 对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按照《海南医学院学生控烟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进行处罚。对在教室、办公室、实验楼等公共场合吸烟的教师进行劝阻,对于经劝阻3次,仍在教室、办公室、实验楼等公共场合吸烟的教师将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扣当月津贴的一部分,作为药学院控烟基金,用于控烟活动的宣传及奖励等。
第三条 各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要切实负起责任,由各室主任(秘书)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督察,要求各科室对吸烟的同志实施“一帮一”活动,即指定一位不吸烟的通知专门负责对一位吸烟的同志进行监督、帮助其在校园内戒烟。按时向药学院党总支办公室汇报控烟督察情况。
第四条 各室/中心,学生班级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及科学的戒烟方法。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药学院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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