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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4-03-26信息来源:

海南医学院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一、课程设置

选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优秀医学人才。我院对本专科各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必选和任选两类,包括文、史、哲、艺术和自然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与医学交叉产生的边缘学科等方面的课程。

选修课程的开设条件、教学规范遵照海南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选修课程要尽可能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选用优秀的选修课教材,鼓励教师编写优秀的选修课教材、讲义。

选修课程可由各教学单位申报,经所在院、部、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申报时必须附课程主要内容和教学大纲等方面的文字材料,所申报的课程经教务处组织审核认为可以开设,则按课程开设程序予以开设。

选修课程审核组由教务处处长、院(部、系)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申报选修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行专家1-3人组成。

二、学生选修要求

本专科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必选课程学习,同时按志愿结合学分要求参加任选课程学习。本科生必须获得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专科生必须获得8学分以上(含8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方准予毕业。

三、教学安排

1、教学单位:教务处教务科将下一学期计划开设的选修课程预计划于第六周内下达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填写授课计划(任课教师要注明职称),于第八周内返还教务科。排课员排课,制作课程总表,于第十三周内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经征求意见后,教务科长审核,报教务处长批准,再由排课员将按批准后的开课计划排课,制作课程总表,于第十六周内将教学计划、课程总表、校历、教学日志等有关材料下达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总表在第十八周内将下学期的授课计划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再返回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按授课计划组织课程的教学、考核。教师授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选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周未和晚上,周学时一般为2-4学时。

在教学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本学期无法正常开课时,应写出书面暂停开设报告,须经所在院、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暂停开设,该门课程停开,连续两年不能开设的课程暂停开设。

2、学生选修:学生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一学期选修课程预计划,认真、仔细地考虑,一旦完成选课报名手续后,若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退选或改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以班为单位,报名表汇总报教务科(一般第六周内下计划、第八周内报送)。

各选修课程根据学生选修人数进行编班开课。一般40-180人为标准班,超过180人可分班开课,不足40人一般不予开设。

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必须按课程规定的时间和教室上课,并参加考核,不得中途停止或更改。上课教师应对学生的上课纪律进行抽查,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按不及格对待。未经报名或报名未参加学习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核方法

选修课程课均为考查课程。考核主要是根据课堂提问、实验、见习、作业、随堂测验(或期中考核)、撰写论文等作综合评定的方式给予评分。也可在课程结束后组织考核(推荐采用开卷考试),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1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选修课考试执行与必修课相同的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学分计零分外,还应记予纪律处分。

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按规定将成绩报送教务处,按学籍管理规定记入学籍档案。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及格不计入升留级门数,但选修课程学分不达到要求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