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中共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和《海南医学院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议事规则》已经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中共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海南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部署学校纪检年度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
(三)讨论拟提交省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讨论修改纪检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文件;
(五)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六)研究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提出,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负责汇总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七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等议题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八条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纪委委员要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九条需要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省纪委监委、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的,可由学校纪委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或各业务处根据分工组织落实;未经纪委全委会重新议决,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四条全体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海医纪〔2016〕12号)同时废止。
海南医学院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事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以纪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发布的重要制度或文件;
(三)酝酿需提交省纪委监委专题会、学校党委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待会议形成决定后,再研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听取信访受理、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开展信访集体排查和问题线索分析研判,研究确定信访办理和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五)听取初核、立案、审查调查等情况汇报,根据职责权限,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各处的工作汇报,研究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七)研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问题,以及二级单位纪检组织报批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主持。学校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各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会出席人员。相关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为列席人员,列席人员范围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确定。
第四条办公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提出,或者由纪委副书记、各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呈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确定。
第五条召开办公会时,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
第六条办公会应当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遇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或调查研究后,再次提请会议研究。
第七条办公会酝酿事项,需要报请省纪委监委、学校党委批准或者提请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批或者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由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负责人按照职责及分工抓好落实。
第九条办公会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一处负责。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并编印办公会纪要,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发。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管。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