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海南医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专员由省监委派出。
学校纪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负责。设纪委书记1名(副厅级)、副书记2名(正处级,兼任);监察专员1名(纪委书记兼任);内设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处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职2名,副职2名;科级及以下岗位6名。
纪检监察一处主要负责日常综合事务、信访举报受理、案件监督管理与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职责。纪检监察二处主要负责党风政风监督、日常监督、集中监督、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和追责问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