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学校的整体部署及4月30日协调会的情况,现拟定迁入实训楼的原则意见(初拟)如下:
1.凡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科研实验室;
2.校级以上的重点科研实验室;
3.公共基础实验室及科研共享平台;
4.模拟医院;
6.原临床技能实验中心实验诊断学部分。
请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于5月21日前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交至教务部实践教学科,学校将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最终的论证。
附件:迁入实训楼的原则反馈意见表
教务部 科研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迁入实训楼的原则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 时期:
总体意见(请在下面选项中打√):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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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建议:
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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