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 更新实验内容, 改革教学方法, 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逐步全面开放实验室。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逐步全面开放实验室计量及标定工作, 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的工作,各部、系由一位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除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他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原则上不设立归属于教研室管理的三级实验室。
第十二条 科研部下设的实验室管理科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负责在用仪器设备的院内调配工作,并及时将资产转移手续通知资产管理部门;
(五)负责实验室人员和实验项目的微机管理,负责《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的编制工作;
(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 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 经费使用制度等;
(七)主管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质, 提高其使用效益;
(八)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励、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部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部负责。
第十三条 国资部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维修、验收、调拨、报废、帐物卡管理及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由分管副院长, 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 提出建议。
四、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64,800人时数;专业课实验室尽可能按照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有条件的应尽量在系一级设置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科研实验室要连续三年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一般实验室用房不少于100m2;
(三)有足够数量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5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小于20%;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部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研部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全面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 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 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 经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可取得法人资格。
五、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归属学校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归属院、系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组织人事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 制定岗位责任制, 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或研究系列)。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 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六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 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海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医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 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 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 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经海南省教育厅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由省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 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 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教学实验室还须对实验项目进行计算机管理) 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每三年)开展一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 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法津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