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章程(暂行)
为了管理、应用和发展海南医学院医学科学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满足日益发展科研、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中心功能的实施,特制定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一、 中心的属性
第一条中心属于医学院独立的科研和教学机构,由科研部(研究生部)代表学校直接管理。
第二条作为公用科研平台,中心可作为全校各学术单位、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平台和科研工作条件。没有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中心部门化和使用个人专有化。
第三条中心为开放性实验室,对全校的科研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包括学位课程教学)工作开放。在不影响本校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对院外开放。
二、 中心的任务
第四条中心是我院各级科研课题实施的平台。
第五条中心具有承担我院研究生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作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支撑条件,中心参与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七条作为我校各级重点实验室的支撑条件,中心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作为各学科科研支撑条件,辅助各学科或自身对外进行科研学术交流。
第九条在满足以上工作任务的条件下,接收院外科研任务。
第十条经报科研部/研究生部,并学院院长会议批准后,中心可以开展经济创收工作。
三、 中心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科研部/研究生部、海南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中心主任(以下简称主任)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科研部/研究生部是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职责包括成立并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对外协调工作、审批中心发展规划、考核中心工作业绩;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和考核办法,以保障中心功能的落实。
第十三条委员会为机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委员会由科研/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中心的发展计划、工作制度、工作报告;监督中心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完成科研部/研究生部委托的其它关于中心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对科研部/研究生部负责。
第十四条学院任命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完成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展规划、制度和技术规范建设、日常运作、工作安排,并落实其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中心运行经费来源于科研课题经费、课题配套经费、学院科研投入。
四、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中心以对科研、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支持度进行工作考核。工作人员本人的科研成就不记入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科研部制定对中心/主任的考核指标体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主任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报科研部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由科研部/研究生部主持。
五、 建议与投诉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问题时,可以进行投书:
(一) 在课题申报、实施和其它相关工作中,中心不能按照相关制度提供研究支持,或制度不合理,研究人员可以实名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科研部投诉。
(二) 科研部对研究人员的投诉不作为时,研究者可向学校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口头或书面投诉。
(三) 研究者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制度,特别是造成严重损失者,中心可向科研部或研究人员所在院、系、部口头或书面投诉。
(四) 院、系、部对科研部的投诉不作为,科研部可向学校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口头或书面投诉。
第二十条对于书面投诉,相关部门须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研究人员和其他各教师的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提交给中心主任、科研部、管理委员会或校长(或主管副校长)。
六、 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况中心将取消研究者工作资格1-5年:
(一) 不服从中心管理,严重违反中心制度,无理取闹,特别是造成严重损失者。
(二) 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因违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须按规定经济赔偿。违反法律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心、科研部违反相关规定者,按学校的行政制度处罚。
七、 附则
第二十四条章程在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修改须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权归科研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