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实验动物存放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爱护室内的各种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三条 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垃圾袋包装后,放置指定的地点,按垃圾处理。
当清除出来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时,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由实验人在中心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指定的冰柜内,由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第五条 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六条本办法在科学实验中心试行,学校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其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