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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12-24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发布人:周利民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和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充分利用我校科研设备和人力资源,提升科研能力、保证科研课题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现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范围、对象

1.海南医学院科研公用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各研究机构所属实验室和对我校教师、学生(含研究生)和校外研究人员开放,实行设备专管,开放共享,校内优先,合理收费。

2.凡我校立项课题,须首先考虑利用我校实验条件完成研究。

3.教学和研究机构所属实验室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除有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外,不得拒绝承接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包括:

(1)纵向、横向和合作的立项科研课题

(2)自筹经费科研课题

(3)为科研立项进行的预试验

二、制度管理和设备管理

4.所有实验设备为海南医学院所有,实验室托管。

5.实验室须制定符合开放共享原则的管理制度,由科研部审核备案。

6.实验室设备根据使用要求分为3类:

(1)一类设备:经过一般交代就可由研究人员操作的设备。

(2)二类设备:须经实验室培训合格后由研究人员操作的设备。

(3)三类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的设备。

7.实验室须就二类设备制定培训方案,对三类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安排专人操作。

三、开放实验室的义务

8.开放实验室按申请人提交的实验室使用计划,为科学实验提供必须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场所管理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规范操作。对不能承接的项目须进行说明。

9.除有特别约定外,开放实验室不安排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承接对外的实验研究任务;不负责所承接科研项目的人员安排。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为科研项目提供实验技术指导。

10.实验室承接科研部委托开展科研实验技术培训。

11.实验室发现研究人员不具备实验能力时,需责成课题负责人重新安排研究人员。

四、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职责

12.课题负责人必须保障科研所需要的资金,负责实验所需的实验耗材和试剂,并办理使用实验室的相关手续。

13.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的设计和进度,负责安排符合实验要求的研究人员进入相关实验室工作,督促课题研究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对实验中研究人员造成的实验室各项损失负责,保障研究工作不得影响实验室的正常秩序及本职工作。

14.课题研究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实验要求的技能,按照科研规定完成课题负责人交付的科研任务,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的工作安排。

六、收费与经济管理

15.各开放实验室须建立科研实验公用经费本,以备实验经费转账和控制使用。

16.使用开放实验室须按规定向实验室缴纳以下费用:

(1)实验室或设备使用费。

(2)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商议的其它费用。

(3)校外和校内跨不同法人单位的课题使用实验室须缴纳设备折旧费用,折旧费由设备所属法人单位收取。

17.实验室收取的费用于以下方面:

(1)添置实验消耗品;

(2)实验设备使用培训;

(3)实验室学术活动;

(4)实验室的其他开支。

七、知识产权

18.除有特别约定外,没有承担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人员不参与各种科研成果署名(设备使用培训、实验技术指导不属于承担实验工作)。

八、使用实验室程序

19.使用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按以下程序:

(1)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的实验需要,选定实验室,设计实验方案,规划实验周期,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

(2)经实验室同意后,报科研部审核备案,缴纳相关费用。实验室拒绝承接实验研究申请者,须向科研部书面说明原因。

(3)实验室通知研究人员,安排入室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守则、生物安全规定、所使用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0.使用开放实验室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

(1)院内课题—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安排,预约相关设备;使用登记、签字、按时使用设备,定期校内转账,。

(2)院外课题—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安排,预约相关设备;科研部备案,缴纳费用;使用设备。

九、考核、投诉、处罚与监管

21.科研部需对实验室开放共享的效果进行考核和监测,并作为实验室设备添置的重要依据。

(1)每年公布一次实验室公用情况。公布相关实验室接收申报实验、批准接收实验、拒绝实验和实验完成情况。公布全校外出实验情况。

(2)研究人员在完成实验离开实验室前,须按规定对实验场地的环境、仪器完好率、实验是否顺利、实验室管理是否到位等进行评价,并交科研部备案。

(3)实验室在实验结束后对研究人员是否服从管理、遵守制度、有无违章操作、是否爱护公共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交科研部备案。

22.投诉。实验室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即时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23.处罚

(1)凡不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经教育无效的研究人员,实验室有权暂停该研究人员的实验,上报科研部,通知课题负责人重新安排人员。

(2)课题负责人疏于对研究人员的管理、违反规定或造成实验室较大损失者,实验室须上报科研部,责令课题负责人赔偿损失。课题组经整顿、培训后方可重新开展实验。

(3)研究人员接受停止实验的处罚将作为今后各实验室拒绝接收其实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4)课题负责人接受停止实验的处罚,将作为今后各实验室拒绝接收其实验研究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在科研立项中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

(5)无经费来源,不能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而擅自使用实验设备者,经实验室报科研部核实后,5年内不得使用公用实验设备与实验室。

(6)实验室开放共享实施的成效将作为学校今后设备投入的重要考评依据,对有条件而不实行公用、共享、设备的使用率低于400小时/年而又拒绝他人使用的实验室,将不再纳入学校设备投入的考虑范围。大型科研仪器利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并影响本校相关科研课题实施,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实后,更换该仪器设备的托管部门。

(7)对于不服从实验室管理,破坏实验室环境,浪费实验室资源,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不正当操作,人为造成仪器损害的人员,将按海南医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实验室负责人拒不实行实验室公用制度,或实行不力,严重影响科研工作,将撤销实验室负责人职务。

十、其他

24.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章制度。

25.附属医院临床实验室和我校其它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实验室依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26.本办法由海南医学院科研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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