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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25  来源:海南医学院   点击量:

 

海南医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海医教务〔200434号)
 
为了紧密联系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动态并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集中精力抓好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我院的“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须建立经常化、规范化的听课制度。为此,特制定本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听课人员
院级党政领导。
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处、系(部)领导(含党政领导)。
党政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各系(部)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管理干部。
各年班级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
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承担教学工作的非专任教师。
教学督导员。
二、听课范围
主要包括为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开设的理论课、实验课(含见习课)、生产实习、以及课程考试等。
三、听课内容
1、了解所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时数、教学安排、内容等方面的情况;
2、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实验见习准备和预做实验等)、自觉遵守纪律、注意师德和仪表风态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3、了解有关教学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情况;
4、了解课堂教学、课堂秩序情况;
5、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及教学环境)的意见。
四、听课次数
1、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不少于18学时),可采取统筹安排或自行安排等方式进行;
2、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教务部、系、部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不少于18学时);
3、科级干部、教学管理干部、各年班级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5、专任教师和承担教学工作的非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6、教学督导员一般要求每人平均每个教学周听24学时。
五、听课执行
1、各类人员于每学期开学时从教务部领取《听课记录薄》,每次听课时由听课人认真填写,于学期结束前一周交教务部;
2、教务部负责汇总听课记录,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有关部及教师本人,组织交流听课情况,研讨教学中的问题;
3、教务部每学年以简讯的形式书面公布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4、被评教师评价结论按《海南医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规程》要求作为授课质量评价的依据;
5、本制度自2004学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