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海南医学院的前身是1947年林筱海先生创立的私立海强医事技术(职业)学校和1948年宋子文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1951年这两所学校合并为海南医学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海南医学专科学校;1983年并入海南大学成为海南大学医学部;1993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建立海南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弘扬“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海医精神, 秉持“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热带特色的医科类大学。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海南医学院,中文简称为:海医。
学院英文名称: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HNMU。
学院域名:http:// www.hainmc.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
学院现有二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33号。学院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下属的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办学类型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学院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的办学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全面发展,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确立“以岗位胜任力和领导力为核心,彰显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具备终身学习能力和继续发展潜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院以医学门类为主体,理学、管理学、工学及相关涉医涉药学科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监督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根据地方发展和学院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六)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调整执行标准。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
(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学院管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系(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院系(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设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七)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二级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学专家、学生及利益方代表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策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七)审批申报新增硕士点、专业学位领域。
(八)评审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九)审查批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十)对学位评定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十一)受院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十二)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17~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一般应为学术造诣较深、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策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起草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教职工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听取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监督委员会是学院的民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学院党委决策是否科学、民主、规范,是否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根本利益。
(二)监督学院行政是否积极、主动、准确、完整执行党委决策,监督各职能部门是否积极、主动、准确、完整执行党委决策和院长指令。
(三)敦促学院行政系统积极、主动、准确、完整执行党委决策和院长指令。
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由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意愿的本校在岗教职员工和退休人员组成,以专家学者教授为主,各个职业层面也要有一定比例;产生的程序是先由本人自荐或基层工会组织推荐候选人,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报学院党委审核,提交学院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监督委员会每届当选委员为13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三届;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均在教职工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监督方式有:
(一)依法就学院发展与改革及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学院党委、行政举行联席会议、听证会议、质询会议、问责会议。
(二)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就一定的事项依法有组织地对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责任人进行信任投票;其质询、问责和信任投票结果,作为院党委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海南医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学院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学院积极争取和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内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纪检干部、工会负责人、团委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辅、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规则参照上条款执行。
学院对二级机构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实行定期考核。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各自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各自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各自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基层工会组织和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工会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系(室)等教学基层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
第四十三条 设立在学院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基层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部门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院下属二级机构,实行“临床与教学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需报学院党委会核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在学院指导下独立开展,教学活动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开展。
直属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学院对外合作举办的附属医院的管理,按有关合作协议执行。
各种形式的附属医院均应接受学院对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定期考核;医院要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院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医疗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医疗及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学院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离退休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院和二级学院各级会议。
(六) 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 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学院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和学院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人员是海南医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院授予的名誉教授、特别顾问等社会人士。
(四)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院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教育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徽志是圆形徽标,以棕红色为基调,中央为医学宝鼎,宝鼎上方是海南医学院中文校名,下方是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 英文校名。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学院徽志圆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中央印有学院徽志—医学宝鼎和校名。图案设计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歌为《医学宝鼎之歌》。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12月6日。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办学活动的根本制度;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学院其他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或1/3以上的学院党委委员提出,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